来源:半岛综合官网登录 发布时间:2024-08-04 18:53:35
一、存货人应依合同商定的时刻,将合同商定的仓储物的数量按合同商定付出费用的方法和付出地址向仓储人托付合同商定的运费、修理费、保险费、转仓费、仓储费等费用;
五、仓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蜕变物品,存货人应说明其性质,并供给相关资料;
二、保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有害物品的,应具有符合规矩的条件;
四、按合同商定,慎重保管仓储物;发现仓储物有不安全要素时应及时告诉存货人,并采纳比较有用办法,削减存货人的丢失,这样的状况包含:1、发现损坏;2、第三人对仓储物建议权益而起诉讼扣押;3、仓储物数量发生显着的改变;4、仓储物发生失效期等。
六、到期返还仓储物。仓储物商定的保管时刻未到,存货人有权提前要求仓储保管人返还仓储物,仓储人不能拒绝,但可以要求存货人付出赔偿费。两边在合同中没有必定保管期限,六个月后,仓储保管人在提前一个月告诉的前提下,能随时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
我国《合同法》第383条第1款规矩:“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许易变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供给相关资料。第2款规矩:存货人应当说明该存放物品的性质,供给相关资料。存放人违反前款规矩,而构成货品的损坏,或给仓储方带来的直接丢失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