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半岛综合官网登录 发布时间:2024-07-06 12:53:01
如今,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慢慢的变快,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各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等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如到期后在规定时间内不换证将视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近日,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支队)对一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在未办理完成换证手续的情况下,继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公司进行了处罚。
中国××运输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2005年成立,公司目前有40辆货物运输车辆,主要负责集团所属加油站成品油的配送。公司目前所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范围为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3类),有效期至2021年5月16日。2021年6月1日,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就该公司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下达了《停运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6月1日起停止运输经营。6月23日,市交通执法支队到该公司检查停运落实情况时,动态监控系统上显示该公司仍有一台桂A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正在运行。执法人员根据实时检查情况立即下达整改意见,要求公司立马停止运营。6月25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做复查时,发现6月24日至25日期间,该公司所属的4台危险品运输车辆仍存在运行轨迹。针对该问题,执法人员要求企业立即下线车辆并将车辆停放到符合相关规定的停车场,配合下一步执法检查。针对该公司在收到《停运整改通知书》后,仍接着使用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且未能提供本案涉及车辆在运行期间空车运载有效证明,市交通执法支队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相应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未能及时换发新证仍继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属使用失效的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违法来得到的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中国××运输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所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5月16日有效期届满后,依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且在收到行业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停业(运)整改通知及整改意见后,均未能格外的重视并及时停运整改。市交通执法支队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认定该涉案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处以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统一监制,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合法凭证,是允许单位或个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均须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执法人员在此提醒,想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先依法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到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符合各项开业条件、了解相关行业法律和法规和政策制度后,方可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标注的有效期届满,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行政许可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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