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半岛综合官网登录 发布时间:2024-07-12 01:52:15
》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道路运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答:三个运输类信用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响应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信用管理办法出台将进一步规范道路水路运输市场,促进经营者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从业人员规范作业,诚信从业,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答:三个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管理工作是指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从事道路水路运输经营或者从业人员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奖惩等管理。目前,道路运输经营者评分标准最重要的包含道路水路旅客运输、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水路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测试、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客运站、汽车租赁经营者等。从业人员最重要的包含道路客运、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这中间还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答: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均依托“江苏运政在线”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将信用信息记录在信用系统中。
信用信息包含两大方面,一是基础信息,包含经营者、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二是运输经营活动相关信用信息,最重要的包含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的品质和信息报送等类别。
四、关于“对运输市场产生较重或极度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如何理解,这些行为具体包含哪些?
答:两个信用管理办法分别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运输市场产生较重或极度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进行了明确,从而便于实现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对接。
例如经营者不符合资质从事“两客一危”(道路三类以上班线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运输的,客运驾驶员多次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经营区域营运的等,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都将记录为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
答:目前,各行业管理部门掌握的信息是相对独立的,为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就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联合惩戒打下基础。针对运输经营和从业特点,目前主要征集公安部门掌握的运输安全事故信息;公路管理部门路政检查获得的货运超限信息;海事管理部门掌握的水路运输违法经营信息;行业协会相关投诉的信息等。通过与相关部门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将这些信用信息存储在信用系统中,并归集至相应经营者或从业人员。
六、对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经营者之外的社会法人或自然人从事与运输经营紧密相关活动的是如何管理的?
答:为了从源头规范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之外的其他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违法违规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或委托他人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记录为对运输市场产生较重或严重涉及失信行为,并将记录抄告相关管理部门。例如旅行社委托不具备运输经营许可资质的客运企业,或者租用无道路运输证件的车辆或者无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的;危险品运输托运人委托不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或车船运输的,也将记录为涉及运输经营的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
答:信用档案根据信用信息的记录产生,档案最重要的包含了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信息。
答: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评定周期均为一个自然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评一次。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均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四个信用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答:《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中规定评定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存在三类情形的,该经营者的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AA和AA级,例如发生较大以上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或者发生较重涉及失信行为的;同时分别对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等级直接记为B级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例如道路运输经营者出现重大以上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八类情形,水路运输经营者出现重大以上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六类情形。
《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评定期内从业人员信用等级直接记为B级的九类情形,例如从业人员累积记分分值达到20分的等。
答:经营者信用记分信息主要来自于五个方面,一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累积记分办法记分信息,二是日常监督检查对照评分标准记录的信息,三是公安运输安全事故信息,四是公路管理部门路政治超信息,五是投诉信息。
十一、拥有4辆以下营运货车的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三类专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为何不评定信用等级?
答:目前,我省拥有4辆以下营运货车的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三类专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绝大部分是个体户,根据真实的情况,目前对这部分经营者仍进行记分,等时机成熟,也逐渐将这些经营者纳入信用等级评定。
答:经营者同时经营多项运输业务的,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务类别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分,评定不同业务类别的信用等级。其业务类别最低的信用等级作为对外发布的经营者年度最终信用等级。
答: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均在次年3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能够最终靠网站查询从业人员或者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情况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答:除依规定发布公示信用信息之外,我们开发了信用信息系统企业端,计划将失信信息及时推送至企业端,便于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及时获悉信用信息记录情况。
十五、信用评定结果怎么应用?发生失信行为对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有什么影响?
答:信用评定结果将被应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内管理和社会公共信用管理。一是行业内重点对信用等级高的实施奖励性引导,对等级低的实施相应的限制,同时根据目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从监督检查的频度上提出不同的要求。各地各子行业可在制定相关办法时明细具体标准。二是同时将信用评定结果对接公共信用系统,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将对经营者或从业人员的用地审批、政府采购、银行贷款等方面带来影响。
答:在“江苏运政在线”系统上开发的信用管理系统,将能实现信用管理工作的电子化、无纸化,各级运管机构工作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都将在系统上完成。大部分工作将由系统自动实现,基本情况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累积记分信息将由系统自动根据评分标准转换为信用记分并归集至相应经营者或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各部分信息也将由系统自动完成汇集,最终包含了信用评定结果的年度信用档案自动由系统生成。
答: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信息中,如在运输管理业务系统不具有的,须由经营者或运输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在网上填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非法处罚信息通过系统人工录入,并根据评分标准,有录入人选择归集。
答:目前,运输管理机构需要向公安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及海事部门征集运输安全事故信息、路政治超信息、水路运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信息等。目前已实现死亡事故信息由省级获取后导入系统;违法超限运输信息由省级层面自动对接公路管理机构导入;海事信息目前省已在研究省级导入模式,暂时未实现省级对接,需要市、县层面对接导入或者录入。
答:信用管理系统中日常检查的记分数据、投诉管理的记分数据、公路治超数据需要运管机构负责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审核,在审核确认后,这部分数据将被采纳或被移除。信用记分数据关系到经营者或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对这部分数据审核需公正、客观、及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对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信用管理办法或者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将受到相关处罚。
答:信用档案查询和生成工作均在系统中完成,运管机构工作人能通过登录信用管理系统,进入信用档案查询模块,通过筛选“管辖机构”、“年度”、“信用等级”等字段或通过输入经营者名称或从业人员姓名查找具体管理对象的信用档案,并能够最终靠点击“导出档案”,保存和生成管理对象的信用档案。
答:信用办法中已明确规定,经营者或从业人员评定期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不一样的情形较重失信行为的或发生2起以上同类情形较重失信行为的将被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此规定明确的是“情形”累计,例如,某“两客一危”经营者发生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平台或者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和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运输动态信息的情形累计达到3次记录为较重失信行为,当此事项再次累计达到3次的,作为累计发生2起同类情形,记录为一次严重失信行为。关于违法超限的需要注意下,一个评定期内,经营者发生违法超限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数占本企业拥有货物运输车辆总数10%以上的(车辆占比以实时测算为准),且累计发生超限次数达到5次的,将被记为一起较重失信行为,当发生该起情形发生两次,也就是:当违法超限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数占企业拥有货物运输车辆总数10%以上,且累计发生超限次数再次发生达到5次(不包含前面发生的超限行为次数)的则记为两起此类情形,记录为一次严重失信行为。
二十二、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发生一起信用扣分行为,该行为同时符合评分标准中的多项时,该如何记分?
答:当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发生了违法、违规等信用扣分行为,该行为按照评分标准扣分时,以评分标准中扣分最多的项纪录一起扣分行为,不重复记分。例如,某经营者因服务质量差被市县级媒体曝光、同时被省级以及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该行为应纪为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并相应扣分,不再以被市县级或省级新闻媒体曝光扣分。
二十三、各市今后成立综合执法局后《累积记分管理办法》怎么实施,由哪个部门实施?
答:依照法规规定实施部门应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地成立综合执法局后职能如果调整,由当地有权部门确定。
二十四、《累积记分管理办法》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会造成每年1月集中处罚工作量太大,如何解决?
答: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并不是指周期结束后再考核,在日常达到一定分值即应及时处理。
答:《累积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车辆年审、维护检测类案件和通过监控设施设备收集、固定证据实施处罚中无法确定具体从业人员行为的,对从业人员不予处罚、记分。对从业人员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的,不得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予以记分。
答: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所属车辆的记分均记入相关经营者(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累积记分,但客运、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者采取“除法”记分。对从业人员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的,不得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予以记分。
主办: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版权所有:常州市人民政府电子邮箱:br/>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 (市行政中心)3号楼B座116室技术上的支持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