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半岛综合官网登录 发布时间:2024-07-19 11:04:45
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设立挂号从事经营活动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查,福建兔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城厢广林街店在明知揽收的货品是别人用于出售的冒充注册商标鞋类产品的情况下,为别人出售冒充注册商标鞋类产品供给快递代发服务。 当事人揽收代发的冒充耐克注册商标鞋子110双、冒充“adidas”注册商标鞋子11双、冒充“NB”注册商标鞋子9双、冒充“BALENCIAGA”注册商标鞋子4双于2023年10月10日清晨被公安部门抄获,并移送莆田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因当事人揽收代发上述涉案冒充注册商标鞋子的快递费为7元/双,故当事人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为938元。
因当事人没办法供给上述涉案产品的合法进货凭据资料或货主身份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则,经同意,莆田市商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查询。同日,执法人员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则,对上述涉案产品施行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10月25日,莆田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托付耐克体育(我国)有限公司及阿迪达斯体育(我国)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的标有耐克及“adidas”注册商标的鞋类产品进行查验确认。经判定,上述涉案的标有耐克注册商标、“adidas”注册商标鞋类产品为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
莆田市商场监督管理局以为,当事人在明知揽收的货品是别人用于出售的冒充注册商标鞋类产品的情况下,为别人出售冒充注册商标鞋类产品供给快递代发服务,归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则的“故意为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行为供给便当条件,协助别人施行侵略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
根据《商场主体挂号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则,决议: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设立挂号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当事人立马中止侵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没收涉案的110双标有耐克注册商标鞋子、11双标有“adidas”注册商标鞋子、9双标有“NB”注册商标鞋子及4双标有“BALENCIAGA”注册商标鞋子,并处罚款人民币31876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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